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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操作不当的法律风险

2025-06-10 08:17:34

终成国际

2015年4月,李某某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公司接到举报信,称李某某有向供应商索取回扣的行为。公司经查证属实,虽然回扣金额不高,但公司认为该行为性质恶劣,且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领导找李某某谈话,通知李某某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表示,为顾及面子,希望公司能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写成“不能胜任工作”,他将配合公司做好离职工作交接事宜。公司同意了,出具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交接后离开了公司。

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声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60000元。庭审上,李某某称,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他工作一直很努力,2017年度上半年还获得了公司的表彰。而公司则辩称,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因为李某某严重违纪,违纪事项是向供应商索要回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辩称的解除理由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理由不一致。因此,李某某向供应商索要回扣的行为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60000元。

 

案例解读:在本案中,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解除理由是“不能任工作”,那么,公司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否则,这个解理由就不成立,解除的行为自然就是不合法的了。这个案件非常简单,很多人甚至会觉得公司非常冤,但仲裁庭和法院都是讲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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